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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租赁合同

时间:2025-04-21 10:45:41
商城租赁合同

商城租赁合同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商城租赁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商城租赁合同1

甲方:深圳市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铺位设立与经营范围

第一条 乙方租赁经营场所(铺位)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深惠路**号龙盈泰商业中心 层 号铺位,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 乙方经营的商品须服从甲方商品功能分区规划,不允许经营非本区域规划商品。乙方经营范围包括各类日用百货、女性消费品、文化娱乐商品等(特殊区域除外),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所缴保证金概不退还。

第三条 租赁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备注:初定期限为自200 年元月一日起;一楼租期为二年,二楼租期为三年)。

第四条 乙方自行装修其铺位,其装修设计、色彩须与商场整体设计、色彩相协调。其设计、装修方案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实施。装修过程还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装修规定。

第五条 合同签订之后,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提出装修方案并报甲方批准,方可入场装修。

第六条 租赁期内,乙方如有特殊原因将铺位转租,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将原合同交回,由甲方与第三方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商铺面积一经确定,乙方不得任意改变,若乙方随意增加占用面积,每多占一平方米,应向甲方交纳人民币二千元每平方米的违约金。

二、商品管理

第八条 乙方须自行对其自有财产进行投保,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第九条 乙方的经营商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工商部门对其经营商品不合格产品没收、并予处罚,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概不退还。

  三、营业管理

第十条 有关乙方需遵守甲方营业时间的规定。若甲方整体布局调整改造要求乙方停业,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排,停业期间乙方免交有关费用(甲方另行安排场地给乙方营业者除外)。

第十一条 甲方统一组织的促销活动,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与参与,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第十二条 甲方可根据经营情况对商场商品布局进行调整,乙方应当配合甲方,调整前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满或因乙方违约等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房屋的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甲方也不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

四、费用缴纳

第十四条 乙方须于25日至30日交纳次月的各项费用,应缴费用:

1.自商场开业之日起按甲方管理规定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用、广告费(管理费 元/月.月平方米,广告费(由发展商及经营管理公司确认) 元/月.平方米,收费标准按国家每年的物价指数调整),即合计收取次月管理费人民币 ** 元。(大写人民币 元)

2、商场标准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整。

A、第一年前半年免收租金,商场自入伙之日起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B、第一年后半年租金六折,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收取租金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72/54 元整,合计每月租金 元整。

C、第二年商场租金八折,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收取租金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96/72元整,合计每月租金 元。

D、第三年商场租金为标准租金,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收取租金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90(只有二楼)元整,合计每月租金 元。

3、公摊水电空调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或双方之约定各自分担,超出分摊公共用电部分,按照实际电表读数收取,电费标准按照供电局公布的收费标准,甲方不收取任何中间费用。(注:公共用电指甲方负责安装(KW/h)电量是所有公众服务耗电设施之用电;超出分摊公共用电部分的用电指各商铺内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安装服务于本商铺的各种耗电设施,均由各商户安装的独立电表计量其用电量)。

4、商户自行缴纳国家规定的工商管理费用与税费。

第十五条 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须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按每平方米 元标准收取,合计人民币 元( 元)。

  第十六条 乙方在进场装修铺位前须向甲方预缴首月租金,即首年的第七个月租金人民币 元 元),及前二个月管理费人民币 元( 元),合计合计人民币 元( 元);方可进场装修。

第十七条 如乙方延迟支付应缴款项超过30日,则甲方有权从第31日起每日收取相等于每月租金5%的费用作为滞纳金,并可对该单元采取停水、电供应或封闭其营业场所等措施,如乙方延至第60日仍未缴清费用,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概不退还。甲方有权通过各种途径追索。

第十八条 甲方自商铺交付乙方使用之日起一年内承担保修责任,若因非甲方责任造成商铺设施损坏,甲方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并缴清租金及各项应缴费用,完好无损的搬出租用单位后,甲方将所收保证金不计息退还乙方。

五、合同解除

第二十条 如乙方违反下列任何一项约定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不得要求甲方退还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并需缴清所有应缴费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者信誉、人身、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暂留乙方所有物品、商品,并通过合法途径加以变卖以弥补甲方或第三方损失,若变卖款项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或第三方损失时,乙方仍需补足:

1、乙方欠缴租金达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

2、乙方所拖欠各种应缴款项合计相等于一个月租金的金额;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承租房屋用途;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商铺转租、转包或允许他人使用;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停止营业;

6、严重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经甲方书面通知而不改变;

7、经营过程中有严重损坏甲方利益的行为;

8、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封、停止营业整顿或停止处罚的。

六、增补条款

第二十一条 本商场约定进场装修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商场开业时间定于 年 元 月 1日。甲方乙方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装修、开业时间,如乙方未按照以上时间对租赁的铺位装修、开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如甲方未能按照以上时间交付结乙方装修或者开业,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双倍返还租赁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满或因乙方违约等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七日内乙方 ……此处隐藏26111个字……的标志。

16.7 甲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或收取滞纳金,并不损害及影响甲方行使任何本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补救的权利(包括收回该商铺的权利)

16.8 甲方因向乙方催付租金或其他费用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一切律师费),及甲方因行使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权利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开支,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该等费用、开支。

16.9 甲方一次或多次原谅、宽恕乙方违反或不履行任何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得构成甲方放弃追究对乙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义务的依据,亦不得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甲方追究乙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的义务的权利,除非甲方以书面方式作如此表示。

16.10 甲方对乙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构成甲方对某一特别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放弃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甲方在日后同类型事件中放弃须获得其特别同意的要求,除非甲方以书面作如此表示。

16.11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3.7条、第3.8条约定,不论甲方是否实际支出了赔偿或处罚款项,甲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该商铺,并向乙方追究相关损害赔偿。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他天灾、战争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

17.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的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程度。

17.3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定期及时地告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的现状,如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4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行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面的影响。

17.5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提供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或其他适当机构)出具的证实不可抗力事件的合法证明,如其不能提供该等证明,对方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通知与送达

18.1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18.2 任何文件、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如以邮寄的方式,在寄出后第3个工作日将被视为已送达,邮政局出具的挂号投送收据,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传真的方式,则发出时视作已送达,对方传真机收到的传真报告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手递的方式,则于对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收条将作为有效证明。

18.3 甲方在乙方租赁商铺门口或其他醒目位置张贴的与日常物业管理有关的通知或文件,即视为已合理通知乙方。

18.4 甲乙双方之间的书面函件,如任何一方在其中提出具体要求或建议且要求在收到函 件后指定期限内(不得少于5日)回函的,则另一方有责任于指定期限内回函,否则,视同同意函件内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第十九条 法律适用

19.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定下列19.1.2方式解决:

19.1.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9.1.2 依法向该商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9.2 本合同条款业经双方协商和谈判而达成,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

19.3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及受其管辖。

第二十条 合同效力

20.1 本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有关本合同的所载的各事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

20.2 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内容为本合同双方就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所作之补充、修正、解释及说明,为本合同双方所确认及同意,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0.3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的公章之日起生效。

20.4 甲方负责向成都市成华区租赁管理办公室办理合同登记手续,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0.5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合同登记机关执两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0.6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参阅方便而设,不得用于解释合同条款。

20.7 本合同条款业经双方协商和谈判而达成,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

20.8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如其他文字文本与中文文本不符,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一条 税费负担

21.1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如有)、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等将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按有关规定负担,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负担方法的,则由双方各半负担。

21.2 租赁手续费由甲方承担,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21.3 除法律规定或经双方协议由甲方代扣代缴的以外,乙方须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因租赁及经营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政府税费。

21.4 各方因签署本合同而发生的律师费,由双方各自负担。

第二十二条 其他

22.1 甲方声明,本合同签署时,A商城包括该商铺尚未设置抵押,但甲方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将A商城及商铺进行抵押。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承租房屋抵押权状态。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在设定抵押权时无需通知乙方或征得乙方同意。如为抵押权登记需要,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必要协助。

22.2 甲方保留对A商城的命名权,甲方在给予乙方不少于3个月的通知后,甲方有权更改A商城的名字,且无须对乙方做出任何赔偿。

22.3 租赁期间,甲方因合理变更、修缮需要,在事先知会乙方后,有权临时封闭该商铺所在建筑物公用区域(包括广场)及公用设施或其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配、电缆电线、水管通道、燃气管道、电梯、自动扶梯、防火、保安设备、空调设备),变更该商铺所在建筑物之公用区域整体结构、布局及安排。

22.4 甲方有权在该商铺所在建筑物本体的内外及室外空间设置广告及获取利益,但该等设置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22.5 甲方有权对该商铺所在建筑物的中庭、屋顶、车库、广场、通讯网络使用和获取收益。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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